以案释法 | 联名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能否作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的服务使用证据
联名方在推广联名商品的同时也在宣传、推广联名合作的另一方的商标。这种宣传、推广证据能否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作为一方商标在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呢?本文进行了相关案例的检索和总结,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给出解释。
服务优势
试图销售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反而会成为商标无效宣告的有力证据,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联名方在推广联名商品的同时也在宣传、推广联名合作的另一方的商标。这种宣传、推广证据能否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作为一方商标在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呢?本文进行了相关案例的检索和总结,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给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