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理案例丨浅析撤销案件中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商标的审查
申请人对第25类第31019265号“眼镜蛇战术”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知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提起撤销复审,经对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商标使用应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象征性使用不属于真实使用。本案被申请人属于象征性使用,非真正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服务优势
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对李三英的“纯鲜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认为其商标与自身“TUNG”商标构成近似。国知局支持此观点,因“TUNG”与“唐山啤酒”在实际使用中已形成对应关系。此类案件需注意对应关系、知名度及恶意影响的证明。
申请人对第25类第31019265号“眼镜蛇战术”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国知局决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提起撤销复审,经对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商标使用应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象征性使用不属于真实使用。本案被申请人属于象征性使用,非真正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