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标“撤三” 三大核心策略筑牢防线
2026-09-22 诉讼 李亚东

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商标作为企业品牌身份的核心标识,不仅是消费者识别产品与服务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积累商誉、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资产。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的规定,注册商标若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撤三”制度)。

这一制度虽旨在盘活商标资源、避免“注册不用”的浪费现象,却也让部分企业面临商标被恶意申请撤销、品牌权益受损的风险。鉴于此,本文将从证据留存、合规举证到闲置商标管理,为企业提供应对商标“撤三”的全流程防护策略。

一、证据留存:构建全流程档案管理,多维度固定商标使用痕迹

根据2021《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 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 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 《商标法》 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证据是应对“撤三”的核心基础,从应对“撤三”的实际需求出发,企业每年至少保留5-10套能证明商标实际投入使用的关键证据,且每套证据需形成“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实物”或“广告合同+发票+广告样本”等闭环关联,确保真实性与关联性。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以下几点

(1)创意与确权类证据:如商标设计原稿、设计委托合同及付款凭证等,此类证据可辅助证明商标的合法来源与权利归属,为后续使用证据提供基础支撑;

(2)销售与运营类证据:包括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实物、产品包装及标签、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的销售发票、物流配送单据等,此类证据是证明商标“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核心材料;

(3)宣传与推广类证据:如电视或平面媒体的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画面截图、企业官网、电商平台店铺的页面截图;线下展会参展合同及展位照片、宣传手册及海报、社交媒体的品牌推广内容等,此类证据可证明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市场曝光度;

(4)贴附与辅助类证据;如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5)荣誉与认可类证据:如商标获得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AAA知名商标品牌认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媒体对品牌的正面报道、行业榜单排名等,此类证据虽非“撤三”应对的必需材料,但可辅助证明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增强使用证据的说服力。

同时,证据的妥善管理是应对“撤三”的重要前提。部分企业因缺乏规范的档案管理机制,常出现证据原件丢失、证据信息不完整等问题,最终在“撤三”案件中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证据配套档案管理制度,指定部门或专人对证据进行收集、管理,明确证据原件、复印件及电子件的借阅、使用规则。针对易灭失的证据原件,可借助时间戳固证、公证等专业手段,实现证据的长期安全留存,从源头规避因证据缺失导致的商标撤销风险。

二、合规举证:严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证据

若涉案商标确已实际投入使用,企业需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即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证据,全力维持商标有效性。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使用证据需满足五大核心要求,缺一不可。

1.准确体现涉案商标的标识

证据中的商标标识需与涉案商标的注册标识完全一致(或仅存在细微差别,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构成要素。

2.准确体现对应商品/服务项目

证据需明确指向涉案商标核定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核定范围。例如,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0901群组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若企业仅提供该商标在第9类0907群组“手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则无法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仍将被撤销。

3.准确体现商标使用主体

使用主体需为商标权人、经商标权人许可的被许可人,或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人(如关联公司)。若使用主体为被许可人,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为关联公司,需提供股权关系证明、关联公司证明或商标权人出具的授权文件等,证明使用行为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

4.明确显示使用日期

所有证据需能清晰体现使用时间,且该时间需在《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规定的三年期间内。常见的时间证明包括:合同签订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广告发布日期、产品生产日期、物流单据的签收日期等。

5.明确显示使用地域

证据需能证明商标在我国境内的使用(因“撤三”制度针对的是在我国境内的使用行为),常见的地域证明包括:销售合同中的交货地址、物流单据中的收货地址、广告投放的地域范围(如地方电视台、区域报纸)、线下门店的经营地址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撤三”举证过程中,部分企业为应对危机,存在伪造证据(如篡改合同日期、伪造发票、PS广告截图)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无法挽救商标,甚至可能因为该部分伪造证据导致全案证据不予采信。因此,企业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真实业务场景提交证据,若证据存在瑕疵(如部分单据缺失),可通过补充说明(如提供业务往来邮件)增强证据的可信度,而非选择造假。

三、价值评估:科学管理闲置商标,优化商标资产配置

对于未实际投入使用的防御性闲置商标(企业为防止他人抢注而申请的商标,或因业务调整不再使用的商标),企业无需盲目维持所有商标的注册,而应通过商标名称本身的市场传播性;商标获准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商标是否与业务当下或未来规划相关;是否存在与该商标相关的关联案件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科学评估其维持价值,采取差异化管理策略,实现商标资产的优化配置,降低运营成本。以下策略可供参考:

1.一般性防御商标——循环注册,持续防御

对于仅用于防止他人抢注、无直接使用需求,但核定类别与企业核心业务相关的一般性防御商标,可采用“注册满三年循环注册”的方式,以“低成本”确保商标权的持续存续,发挥其“护城河”作用。

2.潜在价值商标——授权使用或联名合作,实现增值

对于商标名称具有传播优势、核定商品包含潜在市场需求的商标(如具有IP属性的卡通形象商标、商品符合新兴行业趋势的商标),企业可通过授权使用或品牌联名的方式,激活商标价值。

3.无价值商标——协商处理或主动放弃,降低成本

对于评估后认为无维持价值的商标(如名称一般、核定商品与业务无关、无潜在需求),可与撤三申请人协商签署共存协议促使其撤回申请,或通过转让实现商标变现,若均不可行,可直接放弃提供使用证据,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消耗。

四、总结

企业商标的“撤三”防御并非一次性工作,而是需要企业融入日常运营的长期任务。企业需要建立商标的全流程管理思维,通过规范证据留存、精准应对争议、科学管理资产,切实守护商标权益,让商标真正成为企业品牌发展的有力保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业务领域:
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法律咨询
此案件代理人
李亚东 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03
邮箱:yd.li@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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