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娇兰(以下称为"申请人")针对第3类第18604362号"本美MITOSUKI"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即使该商标已转让至现所有人名下,《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已转让的事实不能成为规避《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依据和理由。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宣告该商标无效。
案件评析
近年来,我国商标恶意注册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部分主体通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囤积公共资源词汇、仿冒知名品牌等方式攫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恶意注册者为规避法律制裁,在商标注册后采取转让方式转移权利,试图通过形式合法的交易行为"漂白"恶意性。此类案件引发核心争议:商标转让能否切断恶意注册与无效宣告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标法》第44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该条款确立了对注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其核心在于注册手段的正当性,而非权利主体的适格性。
从条款中,我们可以分析对于商标恶意注册的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注册人明知或应知权利瑕疵,存在攀附商誉、妨碍竞争等恶意目的。
2. 客观要件: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突破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益与公共秩序边界。典型表现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重复注册已被无效商标等。
虽然《商标法》第42条允许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协议转让,但该自由应当以权利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若基础权利存在瑕疵,转让合同虽可产生债权效力,但无法治愈权利本身的无效性。这类似于物权法中的"瑕疵占有不得对抗原权利人"原则。
并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注册时点判断规则",即对注册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固定于申请注册时。例如,在(2019)最高法行申12034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应以其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后续转让不改变原注册行为的性质"。另外,依据《商标法》第47条,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意味着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转让行为因标的权利自始无效而丧失法律基础。该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否定了通过转让规避法律责任的可行性。
回归到本案,该商标的原注册人申请26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存在和他人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商标局曾认定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并属于囤积商标的情形,而该商标和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和使用的“蝴蝶夫人Mitsouko”商标在整体字母认读和构成上近似,即使该商标经过两次转让至当前所有人名下,其申请时的恶意不能就此被抹掉,反之,《商标法》第44条所禁止的情形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就此落空。
小结
《商标法》第44条承载着维护注册秩序、践行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价值。恶意注册行为的违法性根植于注册阶段的非正当性,后续转让行为无法改变权利取得的原始瑕疵。司法机关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穿透权利流转的形式外观,对恶意注册行为实施源头治理。唯有如此,方能构建清朗的商标注册秩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初衷。而出于使用目的而欲购置商标的主体,需要在商标转让前充分了解转让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了解相关法律风险,避免得到的商标最终因为涉及恶意注册而被无效的情况,从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