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一件商标异议案件中作出裁定,明确认定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避,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这一裁定再次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商标代理的合规红线,不容任何形式的"曲线救国"。
案情回顾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果”等商品上,原注册人为胡某,2025年3月27日核准转让至张某名下。
异议人委托我们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取证中,我们去当地申请调取了“某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信息,确定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国家知识产权经过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原注册人“胡某”曾系"某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正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正规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此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原被异议人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最终,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适用,在于对该条款的“穿透式”认定。身份穿透:不限于审查申请人名义本身,而是追溯其实质身份与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与代理机构存在紧密关联的自然人,其申请行为可能被"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行为。
案例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4058号中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并经查,被异议人任某某是本案被异议商标代理人公司的监事,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公司监事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我局视被异议人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案件是商标代理机构监事申请商标的行为视为代理机构行为。
案例二:(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6355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经查,被异议人刘某某为其商标代理机构的股东之一,并担任总经理一职。被异议人对此未予答辩否认,我局予以采信。上述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商标代理及知识产权代理,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我局视刘某某的行为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该案件是商标代理机构股东申请商标的行为视为代理机构行为。
实务启示
作为常年服务企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们认为本案对广大市场主体有三重警示意义:
1. 代理机构合规红线绝不可触碰 第十九条第四款是“高压线”,不是“橡皮筋”。我们始终坚持,代理机构自身及核心关联人员主动申请非代理服务商标,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应严格自律、主动回避。合规是生命线,不是可选项。
2. 企业委托时需“穿透”核查 企业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切勿只看报价与速度。建议核查两点:其一,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大量关联公司或个人申请商标的记录;其二,机构是否明确承诺“代持”“挂靠”等灰色服务。此类操作看似“聪明”,实为将客户商标置于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中。
3. 权利人对抢注行为举证需“追根溯源” 面对疑似代理机构抢注行为,权利人不应仅停留在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的表层论证。本案中,异议人精准锁定“原被异议人为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这一关键事实,一击致命。我们建议,在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应充分利用工商信息查询、社媒痕迹、业务往来记录等,构建完整的关联关系证据链。
4. 个人名义申请≠安全牌 许多申请人误以为个人申请就能规避机构限制,甚至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代持。本案明确:只要实质关联存在,穿透之后责任难逃。所谓代持,既难保权利稳定,更易引发权属纠纷,得不偿失。
这起案例再次印证:商标确权没有捷径,专业与合规才是正道。我们相信,真正的专业价值,在于通过扎实的检索分析、精准的风险预判、合规的策略设计,帮助客户在阳光下获得最稳固的商标权利。任何以"灰色操作"承诺短期利益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客户长期品牌价值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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