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组合他人知名商标仍被认定构成商标近似
2026-06-01 商标 安彩虹

【基本案情】

法国知名化妆品集团娇兰对香港纪梵希(意大利)有限公司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面奶;去污剂;美容面膜;香水;口红;洁牙剂;洗衣剂;化妆品”商品上注册的第68026196号“屏幕截图 2026-06-01 104446.png”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是争议商标与娇兰在第3类“化妆品”上在先注册的“娇兰”、“帝皇蜂姿”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宣告注册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争议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裁定摘录】

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双方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娇兰帝皇蜂姿”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及其第68003476号“兰皇姿”商标同时申请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难谓巧合。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系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判断商标近似,除了比对商标的“音、形、义”外,还需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整体申请行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022年1月1日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审查审理编”中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第5.1.16条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首先,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娇兰”、“帝皇蜂姿”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均已获准注册,并以商标组合形式“娇兰帝皇蜂姿”使用在“化妆品”上,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次,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除申请“娇帝蜂”外,还申请了第68003476 号“兰皇姿”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对“娇帝蜂”、“兰皇姿”进行隔离审查,两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尚可区分。但是在无效宣告审理中,两件单独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同一被申请人,不能排除被申请人有进行组合使用的意图以及逃避商标注册审查的嫌疑。争议商标“娇帝蜂”若获准注册,并与“兰皇姿”组合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娇兰帝皇蜂姿”标识高度近似,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根本无法区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最后,被申请人的其他恶意情况。本案被申请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其字号“纪梵希”与同娇兰均属LVMH集团的法国高奢时装品牌名称“纪梵希”完全相同,抄袭恶意极为明显。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HR”、“于贝尔德”、“春天奥莱”分别抄袭知名品牌“HR赫莲娜”、 纪梵希创始人的姓名“于贝尔•德•纪梵希”以及大型购物中心“奥特莱斯”的简称“奥莱”,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一贯的抄袭和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人物姓名等标志的恶意,该等商标的申请注册事实是认定本案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本案认定商标近似时,充分考虑了被申请人“兰皇姿”商标的申请事实以及申请人“娇兰帝皇蜂姿”标志的在先知名度,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将国外知名商标改动、拆分并分别申请注册的案件。目前,随着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加大了制止恶意商标申请注册的力度,出现了很多更为隐蔽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方式,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改动、拆分等方式进行注册即其中之一,此种商标注册在审查程序中不易被发现,但是在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查询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的整体情况,可以及时发现、甄别隐秘方式的恶意抢注情形,并予以打击。对于通过变形、拆分等方式摹仿、抄袭同一在先知名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整体考虑被申请人在同一主观恶意支配下申请的系列商标,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达到制止傍名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此案件代理人
安彩虹 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域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30
邮箱:an@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378号

Powered By 北京正理 © 1995-2023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374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