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邦公司商标维权胜诉:“时时丽”商标争议尘埃落定
2025-08-01 商标 高原

近日,备受瞩目的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立邦公司”)与浙江立时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立时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我们帮助广州立邦公司成功维权,捍卫了企业的品牌权益,为商标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案例。

基本案情

时间回溯至2015年3月26日,彼时上海立时涂料有限公司(后转让给浙江立时公司)提交了第16571661号“时时丽”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墙纸用粘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墙砖粘合剂、树木嫁接用粘性制剂、非文具及非家用淀粉浆糊、工业用淀粉、纤维素等商品。

与之相对,广州立邦公司早在1996年9月25日就已申请注册第1110769号“时时丽 Max”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商品上。

2021年5月10日,广州立邦公司针对“时时丽”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

广州立邦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委托我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浙江立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时时丽”商标与“时时丽 Max”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时丽”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浙江立时公司在上诉中声称,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从文字构成、字形、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考量,两商标不构成近似标志,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广州立邦公司则坚决主张“时时丽”为其所独创,在浙江立时公司“时时丽”商标申请日之前,广州立邦公司“时时丽”品牌已在相关公众之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浙江立时公司“时时丽”商标与广州立邦公司“时时丽 Max”商标构成近似,且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紧密关联,极易导致混淆,浙江立时公司“时时丽”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广州立邦公司在先商标权益。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浙江立时公司“时时丽”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广州立邦公司“时时丽 Max”商标为中文与字母组合商标,二者均包含“时时丽”字样,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近似标志。尽管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处于不同类别,但从实际应用角度出发,它们均属于建筑、家居、家装装修领域的常用材料,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方面存在显著重合,属于密切关联的商品。同时,广州立邦公司在建筑涂料行业长期耕耘、声誉颇高,其引证商标“时时丽 Max”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积累了相当的商业信誉。综合以上因素,若“时时丽”商标与“时时丽 Max”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极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法院判定浙江立时公司“时时丽”商标与广州立邦公司“时时丽 Max”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浙江立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在商标法的实践中,商品类似的判断一直是关键环节。本案中,法院在判定商品是否类似时,并未单纯依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而是从多维度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实际因素,这种判断方式更为客观全面,也更加贴合市场现实,体现了法律对市场实际情况的尊重。

在本案中,广州立邦公司为证明商品类似进行了多方面有效的举证。首先,从商品自身特性出发,通过提供涉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聚醋酸乙烯乳液”“纤维素”“工业用淀粉”“工业用粘合剂”商品的知网论文,以及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关于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介绍性文章,详细阐述了这些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商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中的功能和用途关联性,表明它们均为该行业常用材料,在实际使用场景中存在紧密联系。其次,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方面,广州立邦公司借助“爱采购”等网站搜索“工业涂料和胶粘剂市场”的相关结果,间接展示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销售渠道上的共性,以及可能面向的共同消费群体。再者,广州立邦公司提交了大量关于自身企业的证据,如所获荣誉、引证商标相关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关联企业销售协议及发票等,这些证据从侧面反映了其在建筑涂料行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佐证了在相关公众认知中,涉及“时时丽”品牌的商品来源具有特定联系,强化了商品类似性的判断。

对于企业而言,此案例敲响了警钟。在商标战略布局中,必须深入研究商品类似性问题,避免涉足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且使用在类似或关联商品上的风险区域,否则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等不利法律后果。同时,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要善于从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多方面收集和整理证据,以有力支撑自己的主张。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品牌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秩序,推动整个行业在商标管理和品牌建设方面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业务领域:
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商标评审案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及律师函、法律意见等非诉业务
此案件代理人
高原 商标代理人/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 0823
邮箱:gaoyuan@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商标评审案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及律师函、法律意见等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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