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正理”)代理迈考美有限公司向国知局提交对第39612299号和第57207642号 “LAWRY’S”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国知局于近日下发这两个案件的裁定。因被申请人试图销售其恶意抢注得来的商标的行为,国知局决定对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案情介绍
惠东县平山海元亭贸易商行(以下称为被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和2021年6月25日在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上申请了第39612299号和第57207642号 “LAWRY’S”商标(以下称为争议商标),上述申请分别于2022年10月21日及2023年4月14日获得注册。然而在上述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时,本案被申请人通过正理与美国迈考美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申请人)联系,试图向其销售上述商标。
迈考美有限公司依据其在先注册于第43类上在先注册第6350348号, 第1329832号和第1334788号等“LAWRY’S”在第43类商标(以下统称为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中,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相关证据,以及被申请人试图联系申请人的邮件证据。
二、裁定结果
国知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所注册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通常是在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餐馆”等服务场所使用,属于餐厅等餐饮行业的必需品,且大部分餐饮行业会生产和销售自身经营的产品,因此双方属于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和服务。
其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再加上本案被申请人为食品行业经营者,对于餐饮行业具有较高联系,被申请人在相关商品上申请与引证商标几乎相同的商标,属于明知的故意行为。
最后,被申请人没有对试图联系申请人并向其销售争议商标的行为作出解释或反驳,且未对争议商标的使用意图进行解释说明。
综上,本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案中,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上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在商品和服务上,争议商标所注册的食品用香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注册的餐厅咖啡厅等服务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本案申请人以“LAWRY’S”的名义分别在日本、美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和中国上海等国内外知名城市开设牛排馆,而被申请人为食品行业,不可能对于本案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没有了解;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能性极大。而被申请人试图向申请人销售商标的行为反而证明了被申请人是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进行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综合上述两点来看,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由此案,可以借鉴到今后的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有任何符合上述两点的行为,可积极向国知局阐明情况,并以本案作为维权成功的在先案例。而试图销售恶意抢注的争议商标的行为,最后也会偷鸡不成蚀把米,变成人财两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