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影响力,国内各种品牌跨界联名的现象层出不穷,如贵州茅台和瑞幸咖啡联名推出的“酱香拿铁”、贵州茅台和德芙巧克力推出的“茅小凌”酒心巧克力、乌江榨菜和B站联名推出的榨菜、钟薛高与泸州老窖联名推出的雪糕等等,这意味着联名一方在推广联名商品的同时也在宣传、推广联名合作的另一方的商标。
那么,这种宣传、推广证据能否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作为一方商标在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呢?
对此,笔者进行了相关案例的检索和总结,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给出解释。
一、典型案例
经过笔者案例检索,联名品牌一方试图用联名宣传、推广证据作为其在第35类上的使用证据的案例的确不少,以下仅列举两件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说明:
Ø 案例1:商评字[2023]第0000353338号,第35类第23315804号“”商标撤销复审
商标详情:
在撤销复审阶段,商标权利人提交了以下有关联名商标使用证据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UNNY CLUB”品牌明星代言合同、产品销售情况、广告推广、产品进口相关证据及申请人与其他品牌联名营销活动。
国知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353338号撤销复审决定中明确指出“申请人与其他品牌的联名营销行为,其本质亦是宣传、销售自己的“UNNY CLUB”品牌美妆产品。申请人的此种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实施的商业行为,不属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的服务范畴。” 最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Ø 案例2:商评字[2023]第0000217883号,第35类第18506087号“”商标撤销复审
商标详情:
在撤销复审阶段,商标权利人提交了以下有关联名商标使用证据:
“5、指定期间内多个微信公众号关于申请人CARHARTT品牌与其他品牌推出联名产品的报道;
6、指定期间内新浪、网易等第三方媒体关于申请人CARHARTT品牌与其他品牌推出联名产品的报道;
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在指定期间内关于CARHARTT联名产品的部分推送;
8、申请人专门针对中国市场的INSTAGRAM社交媒体账号在指定期间内关于联名产品的部分宣传推送;
9、ELLE网站关于CARHARTT WIP南京万象城店开业及店中所受联名产品的报道;
10、申请人官网关于CARHARTT联名产品的新闻稿;”
国知局在商评字[2023]第0000217883号决定中指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是对自有的“CARHARTT”联名产品的宣传推广,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二、具体分析
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该指引明确了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
第35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商标联名实际上是商标权利人为了增加销量、提升影响力、扩大消费者群体而使用的一种营销手段,其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品牌,并非为他人进行广告制作、策划和推广。
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国知局也明确了联名营销行为本质亦是宣传、销售自己的品牌,主观上也并没有为他人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意图,不属于第35类广告等服务的服务范畴。
因此,商标联名的宣传、推广证据不能作为第35类广告等服务的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