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杭州京潮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7、9、11、12、14等20多个类别上申请了“Esthe Pro Labo”和“estheprolabo”共计42件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璞洛兰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基于其在第5、30、32类上的在先商标“Esthe Pro Labo”对该等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国知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 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 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与引证商标主体完全相同, 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据此, 国知局认为, 被异议人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 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被异议人在24个类别上共注册申请“Esthe Pro Labo”和“estheprolabo” 42件商标,其中“Esthe Pro Labo”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完全一致,“estheprolabo”在字母构成上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也完全相同,仅在字母大小写及有无空格上有细微区别,具有明显的抄袭、复制和摹仿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故意。
在本案中,我们主要提出了以下主张:
1、异议人及其“Esthe Pro Labo”品牌在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多种途径广泛的宣传、推广,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异议人的“Esthe Pro Labo”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被异议人申请与被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和正当。另外,被异议人同时抄袭了日本的多个知名品牌,具有抄袭他人一贯行为,难谓善意。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以核准注册。
3、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第3、5、30、32类上注册的“Esthe Pro Labo”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读音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使用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经过审查,国知局认为被异议人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决定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意义
对于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建议权利人应坚决予以回击,决不能姑息,否则这种行为会越演越烈,最终给权利人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遇到此类案件,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异议人商标的设计、来源和独创性。
2、异议人商标通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3、被异议商标申请在多个类别上,其文字构成和呼叫与异议人商标或商标主体完全相同。
4、被异议人是否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