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助力“UNICOM”商标异议案件
2023-04-21 商标 张利云

【案情介绍】

异议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6类第51837067号“UNICOM”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国知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服务上的“UNICOM”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分析】

1.在当前审查环境下,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

目前在异议、无效案件中,如若可以适用其它条款予以支持异议人、申请人,那么国知局很少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也就是说对于驰名商标条款的适用,国知局采用非常谨慎的态度。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当事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当事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当事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

本案中,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的“UNICOM”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UNICOM”与异议人的驰名商标“UNICOM”在英文构成上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的服务不类似。显然,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前三项的适用要件是事实的认定,那么第四项“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并非事实认定,怎么判断呢?

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认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英文构成完全相同,且异议人的“UNICOM”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商品与“电报通讯;电传业务;计算机终端联络;电信信息”等服务虽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双方商品或服务存在较大的关联程度,鉴于此,如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相关公众必然会造成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显然,本案完全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关于商标延续性注册的认定

本案被异议人在2006年2月17日向国知局提起了“UNICOM”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碎纸机,文具柜(办公用品),墨水,书写材料,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仪器,绘画材料,色带,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色带卷轴”商品上,后于2009年7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信息如下:

驰名商标助力“UNICOM”商标异议案件 

时隔13年,被异议人于2019、2020年先后提交了4件“UNICOM”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16类上,商标信息如下:

驰名商标助力“UNICOM”商标异议案件

此四件商标均被异议人提起了异议申请,其中第42970957、50878793、51837067号商标异议申请已完成,国知局均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由此可见,国知局并没有因为被异议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有在先商标,从而对于其在后申请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即并没有认可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公布对商标延续注册的适用规则予以了规范。根据该审理指南第八条规定,商标延续注册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被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誉无法延续。且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UNICOM”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时隔十几年再次提起注册申请,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对被异议人在后申请的“UNICOM”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是及时的制止了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另为了防止反向混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不能予以核准注册。由此可见,被异议人或被申请人不能因其有在先的商标,从而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多次的申请注册相同类似的商标,企图利用其商标延续性注册对抗其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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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代理人
张利云 商标/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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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答辩,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商标撤销,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及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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