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具体使用商品的认识
2023-03-28 商标 李淑华丨廖辰

商标撤销行政案件中,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使诉争商标被维持注册的关键,但是,除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有效证据链的建立之外,还有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具体证据中的使用商品是否能够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对应。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此一个案件为例子来分享一下相关经验:

案例分享

在(2018)京73行初10923行政诉讼案中,原告芬德乐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3938号关于第814705号“BASSM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案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0913群组的“放大器”,被告在被诉决定中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本案原告)在案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商品均为功放和箱体,该商品为音像设备类商品,而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放大器’商品属于第0913类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电子、电器通用元件类商品,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从上述案情可知,原告在评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在被告看来是证明“功放”商品的使用,并非分类表上0913群组上的“放大器”商品,故决定撤销该复审商标。在一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分析案情,确定了办理本案的突破口在于证明“功放”属于放大器的一种,是“放大器”商品的下位概念。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9.8条: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分类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对核定商品的使用。

在一审过程中,经过搜集和补充证据,原告的前述主张得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一审判决中认定:“功放是功率放大器的简称,是用于增强信号功率以驱动末端的一种电子装置,是放大器的一种。虽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对‘功放’商品的列举分类,但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因素考虑,功放商品和放大器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故诉争商标在‘功放’商品上的使用应视为在‘放大器’商品上的使用。”国知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2021)京行终4558号判决中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成功推翻了国知局决定,关键在于成功证明了实际使用的“功放”商品是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放大器”商品的下位概念,这就是在将当事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中的实际商品与商标核定使用的来自于《区分表》的规范商品名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本案一审、二审过程中,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证据搜集工作:

1、专业文献、工具书、字典上对于“功放”、“功率放大器”的解释,证明“功放”是“功率放大器”的简称,其作用是将电信号的功率放大,是“放大器”的一种。

2、各种有关“功放”的其他文章、杂志、期刊,证明在日常生活中相关公众对于“功放”的认知,即是其作为音响设备的一部分,将音源的电信号的功率放大。

3、请在原告子公司任职的专业工程师出具对“功放”工作原理的说明,证明“功放”的工作原理实际上与“放大器”相同。

4、查询商品尼斯分类的中英对照表,确认0913群组放大器商品的官方翻译即为“amplifier”,正是字典中“放大器”中文的对应翻译,而原告实际销售的商品英文名称即为“amplifier”,证明原告销售的商品即为“放大器”。

5、原告提交了国知局《关于更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的通知》以及商标网关于“与乐器连用的电放大器”商品项目的查询结果,该证据证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以及日本特许厅五方共同会谈的结果而产生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国知局在商标审查中会将“与乐器连用的电放大器”作为可接受的商品项目,该商品被归于0913群组,这说明了“放大器”与“与乐器连用的电放大器”是具有相同商品性质的产品,而原告所实际使用的“功放”其性质正是与乐器连用,证明该商品是“放大器”的下位概念并应当被归入0913群组。

上述证据的着眼点包括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用途的认知、专业人士对商品具体功能的意见、官方机构对商品的划分思路等多个方面,较为全面地证明了“功放”属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放大器”的下位概念,起到了良好的证明效果,促进了案件的成功办理。从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在商标撤销行政案件中,当实际使用商品与商标核准注册的规范商品之间的名称不一致时,应当立足于客观事实,分析出具体商品的功能和原理,再基于这些线索去寻找生活中各方面能够映证这一事实的证据,从而让撤销复审案件中的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争取有利的案件结果。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李淑华律师、廖辰律师为芬德乐器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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