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申长雨表示,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先后经过4次修正,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订现行商标法。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明确商标工作总体要求,服务高质量发展。增加规定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增加商标定义,并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明确商标注册条件,规范商标注册。增设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明确禁止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用作商标;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强化商标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规制商标不当使用,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罚款、撤销该商标,并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使用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商标使用,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记者 倪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