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谈网络域名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恶意”如何认定
2026-10-21 诉讼 廖辰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门牌号”,其商业价值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关于网络域名的权属、侵权纠纷行为也时常发生,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司法机关如何精准界定“恶意”注册。

目前,我国法院审理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混淆;被告无注册、使用正当理由;被告具有恶意。

其中,关于第四项“恶意”要件的认定,前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进一步列举了五种恶意情形: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混淆;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具有其他恶意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域名注册者是否具有“恶意”:

第一,注册时是否知晓他人在先权益。 即注册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否知晓权利人及其商标、商号等权益的存在,是判断“恶意”的重要因素。权利人在先权益的知名度愈高,则推定注册人知晓该在先权利的成立愈简单。比如,针对他人驰名商标,单纯的将之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即构成“恶意”。

第二,注册后是否具有不正当使用行为。 注册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若将其用于与权利人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网站,故意造成混淆;或试图高价出售给权利人或其竞争对手;或闲置不用却阻止权利人注册,均可认定为“恶意”。此类情形,在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中最为常见。

第三,注册目的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域名“恶意”注册一般会考察注册者的主观意图。如果注册者本可注册其他域名却选择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域名,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即可认定其注册目的不正当,即构成“恶意”。

举例来讲,笔者办理的(2025)闽民申922号“moneyback.cn”域名权属、侵权纠纷再审案件中,权利人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及相关使用证据证明其“moneyback”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人既没有在实际使用中攀附权利人制造混淆,也没有公开售卖域名,也没有“占而不用”,而是将争议域名及其他至少三件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域名定向到了同一个所谓的“公益网站”。这种情形看上去不符合司法解释中任意一种恶意情形,但是域名注册人显然对其注册的域名不存在真实使用意图,而是意图以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域名的目的,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属于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行为。

指的一提的是,上述案件中,争议域名注册人提出了“moneyback”是既有词汇,争议域名的注册并非抄袭权利人在先商标的主张,争议域名注册人认为这构成司法解释中“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恶意”注册。但该主张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书中强调了争议域名注册人对“moneyback”一词不享有合法权利,也无将之注册为域名的正当理由。由此可见,法院在判断域名注册是否具有正当性时,仅主张该词汇属既有词汇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针对“恶意”注册域名的有效抗辩。

综上所述,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域名权属、侵权民事纠纷中,在争议域名注册人难以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有较大可能认定构成“恶意”注册,权利人通过域名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率较高。因此,当权利人发现与自身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被他人注册时,应积极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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