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域名保护,阻止他人恶意使用
2019-04-08 商标 郝祁霞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包括顶级域名争议、国内英文域名争议、中文域名域名争议和通用网址域名争议,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提出域名争议投诉。
        案件分析
投诉人THE TIMKEN COMPANY(铁姆肯公司)针对争议域名“timkenworld.com”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了投诉书。经审查,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timkenworld.com”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THE TIMKEN COMPANY(铁姆肯公司)成立于1899年,是世界上最大的圆锥滚子轴承和无缝合金钢管制造公司,自1992年,投诉人开始了在中国的业务,且致力于在中国的长期发展。投诉人已经对“TIMKEN”英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对“TIMKEN”英文在中国及世界多个国家享有在先商标权。

        被投诉人于2016年10月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timkenworld.com”,并建立了网站。打开争议域名链接网站,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品牌介绍及产品展示中均突出地使用了“TIMKEN”标识,出售经销带有“TIMKEN”标识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

        在争议域名“timkenworld.com”中,“.com”为域名后缀,不具有指向性和识别作用;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timkenworld”,从主体构成来看,可分为“timken”和“world”,其中“world”为字典中固有词汇,可翻译为“世界”,识别特征不强,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timken”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的“TIMKEN”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TIMKEN”商标、“timken.com”域名构成混淆性近似,且被投诉人对上述名称和商标不享有合法权益。

       总结
       域名作为无形知识产权之一,在网络中具有一定的显著识别作用,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声誉、品牌、产品、服务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针对域名恶意抢注、出售、不正当使用等现象,建议企业通过域名争议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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