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手续办理不完全指北(下)
2019-03-20 商标 廖辰

行政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不仅是商标权利人不服商评委关于商标争议所做出裁定的救济途径,更是让法院从司法角度对于商标法中具体问题进行认定和解释的平台。随着当今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加大,涉外商标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多,亦有相当数量的外国法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商标行政诉讼。由此,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的手续办理便成了从事商标行业的法律人所必须关注的要点,下面笔者就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该问题做一个不完全梳理。

       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所需的手续文件由于形成于境外,是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与当地驻华大使馆的认证后才可在国内使用,至于手续文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与国内法人基本一致,主要包括: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于法人做出的证明文件,证明签署上文委托书的签字人具备相关权限,能够作为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给诉讼代理人授权。国内法人出具一份此类证明很简单,只需要盖上公司章戳即可,但外国法人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因此有可能需要出具其他证明文件来辅助证明这份文件是否具有效力,笔者对此做了几种分类:
       (1) 复杂程度低:日、韩等东亚邻国
       日、韩等国家的法人一般备有印章,因此相关文件上具备真实的章戳一般就可证明其效力。
       (2) 复杂程度中:法、德等欧洲国家
       欧洲国家的法人一般不备有印章,则其仅能通过有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等
       公司高层在该文件上签字来证明委托书的签字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该委托书的权限。然而,高管或者董事的权限以及职务身份同样是需要证明的。由于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法人登记注册的具体信息(包括高管、董事的姓名、职务及具体权限)在相关国家的公司注册处(如瑞典、荷兰等)或者地方商业法庭注册处(如法国、德国等)都有备案,因此,从各国商业登记的官方机构出具的官方公司登记信息明细,就可以作为该法人高管或者董事具体权限的合法来源。
       例如:瑞典公司注册局:
       法国昂古莱姆商业法庭注册处: 
       如果上述官方机构出具的官方公司登记信息中明确载明了该法人董事或高管姓名、职务及具体签字权限,则该董事或高管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的签字则有效。
       再进一步说,若相关的官方登记信息中仅载明了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并未明确载明其权限,则以下途径是可供参考的思路:
       a. 查阅该法人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寻找是否有规定某职务的公司高层具备某种具体权限的条款;
       b. 查阅该国公司法或商法典等法规寻找是否有规定某职务的公司高层具备某种具体权限的条款;
       c. 若没有相关的规定,则可以根据该法人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于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具体规定召开董事会议并做出决议来赋予具体人员相关的权限。
       (3) 复杂程度高:美国
       美国的法人参诉手续的办理大体思路和欧洲法人一致,但在办案实际过程中,美国法人参诉文件常被知产法院诟病的地方便是“自证其效力”,这主要原因是美国法人的许多相关文件并未经过官方机构备案,而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件在法院看来具备证明力的欠缺,无法证明签署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管的真实身份及权限。然而,美国与欧洲的规定又大相径庭,各个州的州法与相关规定各不相同暂且不提,亦没有如欧洲一样的专门机构统一记录所有公司的基本信息,因此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有所欠缺的环节,并针对此环节思考对策。在此笔者提供几个思路供参考:
       a. 若该法人为上市公司,则可登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官网(www.sec.gov),再搜索相关法人名称,即可找到相关法人的年报、成立证明、章程等全部可供公开的相关文件,在其中搜索载有该法人董事及高管姓名、职务及具体签字权限的文件。由于该网站在国内可以登录,因此对该网站及载有相关权限内容的部分进行网页公证,则可认为是一种具备官方证明力的权限来源。
       b. 若该法人为非上市公司,但其全资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可以考虑以该全资母公司的名义出具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说明这两家公司的控股关系,同时授权给相关人员权限;
       c. 若该法人既非上市公司,亦无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可考虑去其登记注册所在州政府网站寻找相关信息或有关法律。
       总的来说,只要外国法人的基本信息在官方机构有备案,则其授权行为权限的来源就很明显,相关的手续办理思路就会很清晰,若没有备案则需要尽量以现有的资源为基础,寻找有据可查的来源于官方的证明材料。
       4. 其他文件
       上述三种文件是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的基本文件,此外,若该案存在商标权利转移或者商标权主体名称变更之类的情况,则相关的证明文件同样需要提交,或这些要素需要在前述类型的文件中有所体现,例如:如果涉案商标已转让给了另一法人,而转让尚未完成,则本案的当事人应为涉案商标受让人,相关的转让合同及转让人的资质证明均需提交;如果商标权利人的主体名称发生变更,则相关变更证明亦需提交。
       以上就是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的外国法人参与商标行政诉讼手续办理的要点和思路,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这类文件的形式审查的重点依旧在于该文件的效力是否有明确的来源。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效力来源于印章或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权来源于外国法人登记注册信息及相关文件中的明确记载,而记载这些权限文件的效力则需要依赖公权力机关或官方机构作为其源头的可靠保障。然而,由于各国的法律和规定各不相同,目前法院亦没有对不同国家形式各不相同的文件是否符合规范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作为从事商标行业的法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外国客户的风险,应立足于法院的要求,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从而更好地为外国客户在中国参与商标行政诉讼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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