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功能性特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第31类“麦王MW”商标无效宣告案件评析
2019-03-20 商标 金光宇

我司代理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交对在第31类“动物食用谷类;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谷种;植物种子;酿酒麦芽;燕麦;小麦;谷(谷类);玉米;黑麦”商品上已注册的“麦王MW”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近日,商评委对此案作出裁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十条一款(七)项的相关规定,宣告第14834725号“麦王MW”商标注册无效。

       商评委认为:
       1.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是其指定使用商品“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另外,争议商标主要显著部分“麦王”直接表示了其“酿酒麦芽”商品的原材料,使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当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时,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2.当争议商标使用在“玉米”商品上时,容易使相关工作对商品种类产生误认;另外,争议商标具有“优质品质麦类产品”的含义,当使用在“燕麦;小麦;谷(谷类);黑麦”等商品上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超越同类的品质,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两点, 商评委裁定宣告第14834725号“麦王MW”商标注册无效。
       案件分析:
       在本案的裁定中, 商评委看似因为多种焦点问题而做出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裁定,但其实这些焦点均在叙述争议商标的功能性特征。所谓商标的功能性特征, 就是商标是否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外观、功能、技术、原材料、消费群体等特征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上,具有功能性特征的商标是明令被禁止注册的。之所以禁止注册,主要是为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不正当垄断的行为。在我国, 虽然商标法里没有“功能性”这一词汇的出现, 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十条一款(七)项的所指出的商标, 正是具有功能性特征的商标。
       具体到本案, 争议商标由中文“麦王”、英文字母“MW”及麦穗图形构成。 在英文字母组合及麦穗图形均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 “麦王”自然成为商标显著部分。其中,“麦”字明显是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1类商品名称;而无论使用在哪一类别上,“王”字均有描述商品质量高的含义。 因此,“麦王”这一词组完全符合功能性商标的范畴。设想一下, 假设“麦王”一词持续在市场上使用, 不但会阻碍其他“麦谷”类公司对于“麦”“麦王”的使用权,造成市场的混乱, 也会对使相关消费者对其商品及商品质量产生误解,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因此类似于“麦王”的所有含有功能性特征的商标必然不能注册。
       案件启示:
       现实中有很多申请人出于宣传推广产品的目的,往往申请一些含有功能性特征的商标,这些商标在注册中会具有较高的风险。首先,在申请阶段, 含有功能性特征的商标就很难得到商标局的支持,容易被驳回。其次,即使商标获得注册,在实际生活中,注册人也很难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此类商标的权益。 最后,例如本案,功能性注册商标有可能在任何时候被宣告无效。因此, 商标申请人申请功能性商标的行为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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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转让、变更、续展、许可备案等案件以及对于恶意抢注的异议和无效宣告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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