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宣告“雪京”商标的注册无效
2019-05-09 商标 安彩虹

2014年02月17日,香港嘉誉有限公司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 矿泉水(饮料); 果汁;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饮料制作配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啤酒”商品申请注册第14030057号“雪京”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百威英博雪津啤酒有限公司(下称“百威英博雪津公司”)主要依据《商标法》第30条、第44条第1款针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但是商标局未支持百威英博雪津公司的理由。百威英博雪津公司表示不服,针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百威英博雪津公司援引的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雪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争议商标与“雪津”系列商标的唯一或主要识别文字“雪津”均为首字为“雪”的两字词汇,且呼叫及予以消费者的整体印象较为接近,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方图样


我方图样
        根据在案证据,本案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14类、第17类、第25类、第32类、第3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其大量注册商标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时,被申请人将其申请商标在网上公开售卖,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的使用意图,这种不以生产使用为目的大规模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短 评
        本案是商评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典型案件,对我们日后办理“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但予以公开售卖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一类商标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016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阐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时明确下列情形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 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上述(3)之“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可以从以下情形做出综合判断: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系争商标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本案中,通过中国商标网数据库初步调查发现,被申请人香港嘉誉有限公司在商标局共计申请注册多达377件商标,涉及第9类、第10类、第14类、第17类、第20类、第21类、第25类、第27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明显超出一般的公司经营范围。且多件商标与知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如第13252511号“玛博基尼 MRBOGENY”商标(摹仿世界知名的顶级跑车标志一兰博基尼)、第12888089号“香米儿 XME”商标(摹仿世界知名的高级定制服装、香水、护肤品品牌—香奈儿)、第12946073号“乔弟QDI”商标(摹仿中国台湾著名女装品牌—哥弟)、第12993334号“雅西欧”商标(摹仿世界知名手表品牌—卡西欧CASIO)。加之,通过网络初步调查亦发现被申请人在知名商标转让平台—麦知网售卖其众多商标,而其在成衣商品上一件注册商标售价高达20万人民币。因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数量众多、涉及商品和服务项目较为广泛、以及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用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构成“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形。商评委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非出于正常的使用意图,这种不以生产使用为目的大规模的注册商标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评委在本案中积极考虑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数量、非以使用为目的公开兜售商标的行为等事实,从而充分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效地制止了非善意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给善意经营者诚实守信、诚信经营之商业行为以有效地法律保护。
        典型意义
        参照本案,我们日后在办理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案件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公司成立情况;经营状况;商标申请数量;商标是否摹仿、复制和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是否具有公开兜售其商标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形,并且进行充分地说理和举证,在适用在先权利的基础上,用足用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更全面、深入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力求为客户争取最为有利的审理结果。

        附裁定书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此案件代理人
安彩虹 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域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30
邮箱:an@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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