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证据基础的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 “McDonald’s及M图形”驰名商标保护案
2021-12-08 商标 李淑华

案号:

被诉裁定:商评字[2020]第10539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审判决:(2020)京73行初14436号

裁判要旨:

被诉裁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与申请人餐馆服务、鱼制食品、三明治等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一审判决认为:麦当劳公司旗下第769369号 “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在“快餐馆”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更广泛知晓,达到驰名程度,第14822617号第35类“麦华仕MHS”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对比如下:

立足于证据基础的驰名商标按需认定 —— “McDonald’s及M图形”驰名商标保护案

笔者分析:

笔者分析判决书后发现,本案法官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审理思路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聚焦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商标近似判断,考虑了引证商标知名度和原告实际使用中的恶意因素。首先,诉争商标中的字母“m”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五的“M”图形基本相同。其次,原告将“麦当劳”与“McDonald’s”和“M”图形商标共同使用,已经使三者建立起对应关系,法院强调了该三者均具有高知名度而且时间点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4年7月18日)之前,笔者认为此处应该是考虑了图形商标相比文字商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后,法官提出“原告实际使用时,存在单独突出使用字母M的情形”,点明原告在实际使用中的恶意。最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诉争商标已经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和模仿。第二层聚焦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后果,考虑了服务的关联性和不正当借用商誉因素。首先,肯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赖以驰名的“快餐馆”服务具有一定关联。其次,抛出观点:原告将诉争商标注册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正当借用了原告通过对引证商标五进行长期宣传使用而建立起的商誉,从而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通过前述两层审理思路顺下来,该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不仅涵盖了本案关键事实,而且内容和逻辑上层层递进,整体看来有血有肉。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基础和前提是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达到驰名程度,所以知名度证据的提交和分析是本案关键的一步。麦当劳在本案中提交了网页排名报道公证书、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包含(2020)京行终1015号行政判决书在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例等知名度证据证明材料。本所律师在诉讼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从而多方面多角度地呈现了麦当劳公司“M”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最后,判决书中呈现出的麦当劳公司“McDonald’s及M图形”品牌形象也是更加立体和生动。关于知名度认定部分摘录如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于1990年10月8日在中国深圳开设第一家麦当劳餐厅,此后在中国大陆地区持续使用“McDonald’s”和“M”图形商标,有报道称至2010年底麦当劳在中国的餐厅总数已达1100多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曾连续多年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名单、福布斯“全球品牌100强”和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排名”等榜单。原告投入大量资金通过网络、电视、户外广告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亦有媒体对原告及其麦当劳餐厅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此外,还有多份在先行政裁定、决定和法院判决认定引证商标五(即第769369号第42(现43)类“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4年7月18日)以前,引证商标五在“快餐馆”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更广泛知晓,达到驰名程度。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本案已经在先有一个关键案例,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2020)京73行初1074号判决书,该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原告名下相同的“麦华仕MHS”商标和“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已经作出认定。但是,由于本案争议商标指定类别为第35类,然而麦当劳公司并未在第35类上申请注册“McDonald’s及M图形”图形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基于此在商评字[2020]第10539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也就是说,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商标相同或近似加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规定无法在本案中对麦当劳公司的权利予以保护。此时,麦当劳公司请求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是基于真正的权利保护的需要,最终法院也结合案情和证据按需给予了麦当劳公司名下的第769369号第42(现43)类“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在“快餐馆”服务上驰名商标认定。

结语

该判决充分肯定了“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的价值,而且在“按需认定”的思想指导下,立足于详实证据基础的商标再次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为麦当劳公司品牌今后的维权保护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按需认定驰名商标能够帮助权利人更有力的主动打击恶意申请人抄袭模仿的意图和行为。同时,本案“McDonald’s及M图形”商标由第43类“快餐馆”服务跨类保护至第35类,也为更多驰名商标的更好地更全面地维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的李淑华律师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麦当劳公司提供了本案一审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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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及非诉业务,版权、域名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此案件代理人
李淑华 高级合伙人/业务总监/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6
邮箱:lsh@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诉讼及非诉业务,版权、域名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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