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商标囤积注册的实践
2019-12-11 商标 安彩虹

近日,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3927340 号“利用《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商标囤积注册的实践”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准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原评审裁定结论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1日,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就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收银机;信号铃;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机;电视机用投币启动机械装置;测程仪(测量仪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恒温器;数学仪器;电气测量用稳压器;光学镜头;碳管;放大器;变压器;稳压电源;配电盘(电)”商品上注册的第13927340号“利用《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商标囤积注册的实践”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75054号《关于第13927340号“金佰利;SUPERMAR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金佰利国际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京73行初9733号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正理律所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为: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除申请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7、9、11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200多件,其中包含多件与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动机难谓正当,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简评:

在一审诉讼进程中,律师全面分析了案件,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商品与金佰利国际公司使用的“金佰利”中文商号赖以使用的纸类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制作工艺等方面区别较大,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获得对商号权的保护和支持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但是通过对被申请人公司经营情况、商标注册数量、注册商标等信息进行详细、深入调查后,发现被申请人申请了多达200件商标,且不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是律师将案件重点集中在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

一审诉讼中,律师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并制作详细的表格,包括被申请人商标图样、商标号、类别、状态(是否被他人提起异议、无效)、商品及他人知名品牌的官网介绍、百科介绍及中文网络媒体之评价;等信息,全方位地展示了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数量之多,摹仿及抄袭他人知名品牌之情形。正是得益于律师的专业性、细致化,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中山市力高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多件与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动机难谓正当,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对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即在于在面对个案时,律师、代理人应全面调查被申请人的公司经营情况、商标注册情况,并以可视化的表格形式展示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及大量商标囤积行为,以扎实的证据整理和分析,说服法官做出对于客户有利的判决。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注册的有力武器,在新修改的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后,修改后的第四条将更加有力地打击商标囤积注册行为。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此案件代理人
安彩虹 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域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30
邮箱:an@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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