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防御性商标VS商标撤销申请
2019-04-03 商标 安彩虹

最近,笔者与一家在中国华南地区经营良好的港式餐饮公司的法务人员就其公司的主品牌扩大商标注册类别和商品、服务一事交流了很久。客户自己对《商标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事务已了然于胸。但是客户仍然非常疑惑地咨询说公司早先已经在与第43类餐饮服务具有密切关系的第29类、第30类、32类、第33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的防御性商标,但实际上诸件商标并无进行使用。为了防止他人提起撤三,要准备怎样的使用证据才能保住商标?

        商标防御注册和商标撤销申请一直是客户在意的问题。我随即告诉他目前商标局、商评委和北京法院对于商标使用的证据要求,建议客户要适当的委托生产和销售,并适时的做一些广告宣传,并留下销售、广告的记录及证据材料,以备作为证据提交之使用。

        实以上建议仅是一条概括性意见,在没有看到具体证据的情形下,实际上难以判断客户准备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因为撤销案件中涉及的细节非常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商品、商标样式是否规范、是否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商标使用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象征性使用的问题。而仅仅为了维持商标注册而准备的证据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象征性使用”而不被商标审查机构所采信。

       告知客户基本的证据要求之后,我又检索了相关资料,觉得其实撤销申请中谁会提交撤销申请,何时提交撤销申请,准备证据材料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均是不可预知的。而且如果餐饮公司确实没有生产、销售或者委托他人加工带有自己商标的啤酒、饮料、酒类产品,则即便是适当的生产、销售并安排广告宣传,均是需要有所投入的。因此,以准备相应证据的功夫来应对不可预知的撤三申请,对于防御商标权人来说是根本没有必要的,也是非常耗费时间和精力的。

       其实换一种思路和策略,解决起来就很简单,万一防御商标被他人提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了,仅做象征性的答辩和撤销复审即可,以在法律上维持商标的有效性,然后立刻重新提交商标申请。很显然,鉴于商标审限的规定以及在先商标的有效性,在后相同商标的申请之成功率是很高的,而且成本也要低过应对撤销申请留存使用证据的成本。从成本来说,这就是最省事的。所以我又告诉客户不必纠结注册防御商标被担心撤三的问题。即,商标在没有使用的情形下适当的准备使用证据材料,做商标监测,提商标异议,甚至商标行政诉讼,相比于注册商标而言,成本都是非常高的。而在先申请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在主项目、密切相关类别、未来会涉及的领域、其他类别上注册不同类别的商标,是最省事、最经济的办法,也是最有效的防止别人注册的方法。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此案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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