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享”大败“动感果享”
2019-04-08 商标 张晓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人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968034号“动感果享”商标,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异议申请。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动感果享”与异议人引证的“果享”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奶粉; 蛋白质牛奶; 奶酪;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牛奶制品; 豆奶(牛奶替代品); 果冻”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案情介绍
        2016年05月16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动感果享”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松; 果酱;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奶粉; 蛋白质牛奶; 奶酪;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牛奶制品; 豆奶(牛奶替代品); 果冻”商品上,并于2017年04月06日被初步审定公告。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果冻”等商品上的“果享”系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动感果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肉松; 果酱; 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 奶粉; 蛋白质牛奶; 奶酪;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牛奶制品; 豆奶(牛奶替代品); 果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4305号、第12128470号“果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加工过的槟榔; 奶粉; 果冻”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生产原料和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部分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9968034号“动感果享”商标在“奶粉; 蛋白质牛奶; 奶酪;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牛奶制品; 豆奶(牛奶替代品); 果冻”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典型意义
         从上述决定内容可以得出,商标局最终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主要依据是: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并无明显改变,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部分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近似审查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果享”为纯文字商标,以其文字本身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被异议商标“动感果享”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且两商标同时指定使用在第2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可想而知,被异议商标如若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奶粉; 蛋白质牛奶; 奶酪;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 牛奶制品; 豆奶(牛奶替代品); 果冻”商品上应不予核准注册。
        附商标图样:

被异议商标:19968034

 

引证商标1:6874305
引证商标2:1212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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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代理人
张晓 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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