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打退“王太吉”
2019-03-20 商标 马秋平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王太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太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用淀粉;食盐;醋;调味料;发酵剂;食用芳香剂;家用嫩肉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80710号、第1157610号、第9277162号“王老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含淀粉食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被异议商标“王太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王老吉”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无明显差异,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王太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解析:
       从商标局的决定可以看出,中文商标由多个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在遵循关于商标近似判断要求的基础上,不仅考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本身的构成情况,还对被异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和非显著识别要素进行了区分,采取了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进行认定,最终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决定。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程洪涛团队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异议申请的法律服务。

       附商标图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3980710)引证商标(1157610)引证商标(927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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