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看书”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兼论公众熟知要素在商标近似性比对中的认定
2019-03-20 商标 董春晓

近日,北京幻想纵横公司申请“熊猫看书”商标被驳回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原告北京幻想纵横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法院认定原告“熊猫看书”商标与含“熊猫”元素的四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幻想纵横公司申请注册第17432846号“熊猫看书及图”商标(如附件图1所示),国家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对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
       后,原告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熊猫看书”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如附件图2所示)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含有“熊猫”二字,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正理律所代理原告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部分采纳了正理律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尽管申请商标与四个引证商标均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但熊猫本身不会看书或读书,申请商标独创性较强。熊猫是自然界为人熟知的动物,也是商标标识设计中经常用到的素材,存在在先已经核准注册的“熊猫盒子”“熊猫天天”等诸多商标,且客观上相关公众也不会将所有与熊猫相关的商标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即“商标的实际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不是让商标权人简单地独占特定标识符号”,辅以说明引证商标不能因含有“熊猫”文字或图形而在商标设计上垄断熊猫素材和资源,并进而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四件商标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简评:
       在商标设计中,添加自然界既有事物或元素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是常见的商标设计方式。当某种既有事物已经被他人作为商标元素在先注册的情况下,在后商标申请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该种元素,本案的判决具有指引性作用,即,现有事物作为商标注册,不应被不适当地垄断。在能够实际区分商品来源的情况下,即便被诉标识或其主要构成要素与在先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程度的近似性,亦不应当认定其构成近似商标,否则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意图相背离。
       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大量含“熊猫”要素商标核准注册的证据,如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含熊猫构成要素的商标已高达3072件,仅仅在与本案相关的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的含熊猫要素的商标也有147件,也印证了含“熊猫”要素商标可以核准注册并合理并存的事实。
       北京正理律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徐进带领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北京幻想纵横公司提供了本案诉讼的全程法律服务。
       
       附图

图一
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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