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分类表认定类似商品,成功阻止他人仿冒金戈商标
2021-08-04 商标 张宁宁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自然人金彬申请注册的第33962655号“金戈”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33962655号“金戈”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介绍

被异议人金彬于2018年10月11日在第30类“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方便米饭,盒饭,饺子,炒饭”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3962655号“金戈”商标,随后该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8375676号“金戈”、第31810306号“金戈挺你”、第29825424号“金戈哥”系列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人存在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突破分类表认定类似商品,成功阻止他人仿冒金戈商标  

我方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1,文字构成完全一致,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区分表》划分的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如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在市场上并存的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2、3,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被引证商标2、3完整覆盖。在文字构成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完全一致,没有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明显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我方还介绍了异议人公司的历史背景、所获荣誉,“金戈”产品开发、销售以及宣传情况,证明了异议人及其产品的知名度。以及论述了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理由

最终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来斗、生产工艺、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金戈”,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二者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33962655号“金戈”商标不予注册。

正理评析

本案与被异议商标文字完全一致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群组虽不同,但因为原料相同、功能用途相同、针对的消费群体重合,故被认定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与异议商标文字不完全相同的引证商标,指定商品类似,并且商标文字的显著识别部分相同,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也被认定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商标异议的案件中,可从多角度寻找引证商标,争取更大范围的保护异议人利益。并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不要心存侥幸,在在先商标未覆盖的商品类别上进行恶意抢注,有很大的可能会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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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撤销、商标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及其他评审案件、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保护策划、法律咨询
此案件代理人
张宁宁 资深商标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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