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哈尔滨”商标扩大保护
2020-08-13 商标 温冬冬

近日,在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第21724681号第29类“哈啤牛HAPI NIU”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哈尔滨”商标扩大保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7日对朱光明在第29类“肉;虾(非活);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肉;速冻蔬菜;水果蜜饯;鱿鱼;猪肉;鱼(非活);鱼肚”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724681号“哈啤牛HAPINIU”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知局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哈尔滨”商标扩大保护 

国知局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哈尔滨”商标扩大保护

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在先案件中曾多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在本案中,申请人同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即驰名商标条款),对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进行保护,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

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第105985号第32类“国知局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哈尔滨”商标扩大保护 ”商标和第3447960号第32类“国知局再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哈尔滨”商标扩大保护 ”商标(下称“哈尔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啤酒”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由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出库单、客户反馈表及有关“哈啤”的新闻汇编等证据可以证明“哈啤”作为“哈尔滨啤酒”的简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广泛使用在“啤酒”商品上,与申请人形成了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文字“哈啤牛”完整包含申请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简称“哈啤”,且未形成新的含义,其与申请人享有较高市场声誉且为公众知晓的“哈尔滨”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抄袭、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虾(非活)、肉等商品与“哈尔滨”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哈尔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项目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誉和知名度,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在先案件中曾多次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进行跨类保护,且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哈啤”为“哈尔滨”商标的简称,并与之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也相应地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双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并未类似商品,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申请人在先“哈尔滨”商标的知名度、“哈尔滨”商标与“哈啤”的对应关系,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申请人的“哈尔滨”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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