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类似商品/服务的规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馥蕾诗”商标以跨类别保护
2020-07-13 商标 安彩虹

案情简介

我司客户新鲜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对南京众创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44类“医院;整形外科;蒸汽浴;美容服务;理发;按摩;矿泉疗养;化妆师服务;风景设计;眼镜行”服务上注册的第19830934号“国知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类似商品/服务的规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馥蕾诗”商标以跨类别保护”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无效申请的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新鲜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8928843号 “2.png”商标以及第10838741号 “国知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类似商品/服务的规定,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馥蕾诗”商标以跨类别保护”商标构成使用在具有密切关联性的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构成对新鲜公司“馥蕾诗”驰名商标的摹仿及抄袭,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证明双方商品和服务的关联性,我司提供了法院做出的多个认定第44类的“美容服务”与第3类“化妆品”具有关联性的判决,以增加说服力。

无效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的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眼霜、面霜、化妆品等商品在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争议商标“馥蕾诗”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馥蕾诗”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完全相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馥蕾诗fresh”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的“馥蕾诗fresh”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申请人也未对“馥蕾诗”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无效宣告申请部分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的条件之一是“商品/服务类似”,此处的“商品/服务类似”一般是根据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类别、类似群、交叉检索类似群等因素予以认定,然而实践中在很多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为了达到摹仿、抄袭及攀附真正权利人和品牌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擦边球”的方式在与之商品有一定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商标。针对这种情况,如果权利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当然可以主张驰名商标以实现跨类别的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但是很多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并未获得驰名认定,鉴于驰名认定难度较大,则在个案件中,通过举证商品/服务之间的类似性、关联性,并充分利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亦可达到遏制恶意抢注商标注册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如何适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5.13 【类似商品的认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一般应以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可见,在无效宣告申请案件中,案件审理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并非唯一判案依据。国知局在本案中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眼霜、面霜、化妆品等商品在服务对象、消费对象、所属行业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即是对于《区分表》的灵活适用,实现了对客户“馥蕾诗”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实践中有很多类似案件,这提醒我们代理类似案件时,应积极举证,从商品和服务的现实关联性、客户业务覆盖的商品或者服务、案例指引等方面积极论述商标或者服务的关联性,实现对客户商标的最大范围内之保护。

业务领域:
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此案件代理人
安彩虹 合伙人/资深商标代理人/域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010-68390830
邮箱:an@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异议、驳回复审、撤销、无效宣告、不予注册复审、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域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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