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弱显图形部分不应成为在先引证商标的主要比对部分
2019-08-23 商标 李淑华

简评第28607063号“ASTRAPHAR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案件背景

2018年,我司代理亚斯彻班(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了第28607063号“ASTRAPHARM及图”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 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卫生消毒剂,医用敷料,包扎绷带,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兽医用制剂,婴儿食品,敷料纱布,牙医用造型蜡,医用营养品,消毒剂,除莠剂,医药制剂,医用膏药,牙填料”商品,但是商标局经过审查,驳回了申请商标在“杀真菌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医药制剂,医用膏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宁波佩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747123号和第14747068号商标(以下统称“诸引证商标)近似。经过我司的努力, 申请商标最终得以初步审定

商标弱显图形部分不应成为在先引证商标的主要比对部分

             

我方的观点为:

1、 当图形元素与文字元素共同出现在同一商标时,中国消费者一般会以其文字元素作为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在本案中,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 “Astrapharm”,与诸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MISS PEPPER”在字母组合、排列、读音和含义上都有着较大区别,相关消费者完全可以将二者加以区分。

2、 “辣椒”一词及其图形属于公有资源,且以显著性较弱。任何人均可以将其作为商标构成要素部分进行二次创作和使用。两枚引证商标包含“辣椒”图形要素,但并不意味着其所有人可以垄断对于“辣椒”图形要素在商标领域的使用。加之,商标局已核准多件含有“辣椒”图形的商标在第5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因此, 双方共存于市场上,足以令消费者有效区分产品来源。

简评: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常常能遇见带有弱显图形的商标,例如水果、蔬菜、咖啡等。 之所以他们能够被使用, 是因为他们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属于公知领域的资源,任何人均可以将其作为商标构成要素部分进行二次创作和使用。同时,这也意为着了任何人不可以将其独占,并作为个人资源。因此,商标的弱显图形部分不应成为在先引证商标的主要比对部分。

业务领域:
商标诉讼及非诉业务,版权、域名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此案件代理人
李淑华 高级合伙人/业务总监/执业律师 联系电话:010-68390836
邮箱:lsh@janlea.com.cn
擅长领域:商标诉讼及非诉业务,版权、域名及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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